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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紙(塑膠)杯,安全大問題!

   (塑膠)杯,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我們所使用,但消費者可曾知道或想到,一只紙(塑膠)杯的適用溫度是多少?使用上有無限制?要怎樣使用,才能用的安全,用的安心?
日前,消基會於赴日考察時,發現日本該類商品,對於耐熱,甚至耐冷溫度,均有標示,並附加警語,讓消費者在被告知下,使用時獲得較高的安全保障。反觀我國市售的紙(塑膠)杯的現狀,究竟如何,有待了解。為此,消基會特於10月5日至12日,在量販店、超市、超商、農會等販售點,進行市售的紙(塑膠)杯的採樣與標示調查,觀察業者是否有依法為適當、正確、完整之標示,並期以「他山之石」來落實業者依法應標示之責。
採樣樣品共計24件,標示調查結果顯示:(請詳見表格)
1. 24件樣品均無完整標示,不及格率為100%
2. 13件紙杯中,警告標示均不完整,不及格率為100%。其中僅編號1、編號2、?號3有註明「小心燙口」或「小心燙手」之文義。
3. 11件塑膠杯中,警告標示均不完整,不及格率為100%。其中僅?號21、?號22、?號24有註明「切勿讓兒童把玩包裝袋,以免發生窒息危險」之文義。
4. 紙杯中,僅有1件標示耐熱溫度為100度,未標率為92%。
5. 塑膠杯中,僅有2件標示耐熱溫度為90度,未標率為82%。
6. 紙杯中,有4件沒有標示出內外材質,未標率為31%。
7. 塑膠杯中,有3件未標示材質,未標率為27%;其餘部分有6件為PS材質,2件為HIPS材質。
  相較於消基會在日本傳統店鋪所採樣的3件塑膠杯,其於包裝上對於耐熱溫度、警語等事項,就做的比較完善,此觀他們標示:「1.不能接近火源;2.不可使用於烤箱、微波爐具;3.使用於-10至70℃;4.油性食品、檸檬等柑橘類容器將可能造成杯子受損」等說明即明。這樣的標示內容,讓消費者更清楚知道使用方法與安全。
  一般而言,噴蠟處理的紙製食品容器(冷飲紙杯)耐熱溫度為60℃,此類紙杯不適合盛裝熱食,當加入熱水時,蠟會溶出而浮在水面上,吃進過量的蠟會造成腹瀉、腸胃不適等症狀,消費者在使用時應注意。此外,有些紙杯在盛裝熱水一段時間後會發生滲漏,或是內層PE膜剝離,皆易造成使用者的傷害。
另外,聚苯乙烯(PS)不耐酸、不耐熱,在高溫下易釋出疑似致癌物苯乙烯及有機物質,具有肝毒性,不當使用,可能增加肝臟負擔。
因此,無論是紙杯、塑膠杯,適當的使用說明、警語和使用溫度標示,對消費者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資訊,業者實應完整標示才是!
消基會建議,紙(塑膠)杯的販售屬大包裝商品,一落有10個或100個,甚至更多,使用的消費者未必是購買者,而大包裝一旦拆封,商品標示即告遺失,因此,業者的標示義務應落實至「個別」標示,以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按「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之方法」,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條、第17條及商品標示法第1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當商品具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的,都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所以,製造人或經銷商(販售者),對於商品負有說明及警告之義務,如有違反,即構成「指示瑕疵」(說明及警告義務之瑕疵)。而對商品的說明及警告義務,必須具有適當性,使消費者或使用者得在企業經營者的指示下,了解商品的使用方法等,並得據以知悉可能之危險及如何避免危險之發生或減少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指示之適當性係指:(一)指示足以使預定使用商品之人得以注意;(二)須充分讓合理的使用人能了解商品危險的性質及範圍;(三)須充分告知使用人如何避免危險。
綜觀消基會此次紙(塑膠杯)之標示調查,國內業者均未充分、完整履行說明及警告義務,已屬法律義務之違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2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業者原則上應回收商品,除非業者能採取必要的處理,完善法律上應有的說明及警告義務。
消基會同時要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對紙(塑膠)杯進行調查、檢驗、處分,以保障國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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